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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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一、总则

    1、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代理个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业务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业务。

    2、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以下简称“实盘业务”)是指买方个人客户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资金账户,或卖方个人客户将黄金等贵金属实物存放于交易所指定仓库基础上进行实盘交易。

    3、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以下简称“递延业务”)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个人客户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供求矛盾。

    4、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凭借与交易所共同构建的贵金属交易二级系统,根据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个人客户在交易所内进行实盘业务与递延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中国工商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二、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交易渠道

    5. 交易时间

(1)实盘业务为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上午时段:09:00—11:30;

下午时段:13:30—15:30;

夜间时段:21:00—02:30;

(详见附件1:实盘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实盘业务受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2)递延业务为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为:

北京时间

上午时段:08:50—11:30;

下午时段:13:30—15:40;

夜间时段:20:50—02:30;

(详见附件2:递延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递延业务受理时间为交易所交易时段,交易时间以交易所时间为准。

    6.交易品种

个人客户可交易的实盘业务交易品种为Au99.99、Au100g和Au99.95,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Au99.99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整数倍; Au100g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克,提货单位为100克及整数倍;Au99.95交易单位为手,每手=1000克,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

个人客户可交易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暂包括Au(T+D),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交易单位为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Au(T+D)合约每手=1000克。

个人客户可交易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g(T+D)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交易单位为手,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Ag(T+D)合约每手=1000克。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个人客户可交易的品种及其相应属性。

    7、交易方式

遵循“客户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实际成交价格以交易所反馈数据为准。

     8、交易渠道

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交易业务”)交易渠道为柜面、电子银行及其他渠道。个人客户根据不同交易渠道实际提供的功能情况,可进行建立代理关系、开户、委托、撤单、查询、交收等操作。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及渠道相关功能。个人客户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渠道的管理规则,并经中国工商银行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三、建立代理关系和开户、销户

    9、办理代理交易业务的个人客户须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10、个人客户须以在办理代理交易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受理点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代理交易业务指定交易资金账户(或称交易资金卡)。各类个人结算账户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权限按中国工商银行相关个人结算账户使用规定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可选择的交易介质进行调整,并通过网上公示等方式予以通知。

    11、个人客户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申请办理实盘业务前,须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并知晓本规则内容,签订《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声明(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取得交易所十位黄金客户编码,同时与交易资金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T+2日可以交易。若个人客户通过柜面申请办理实盘业务,还须在填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申请书》及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后,才能申请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

个人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方式进行递延业务交易活动时,须在取得十位黄金客户编码及实盘业务成功开通后,通过电子银行在线进行递延业务的风险评估,预留预警、待强平短信通知手机号,知晓本规则内容,签订《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声明(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业务),T日可以交易。

代理交易业务办理流程与风险评估标准及相关渠道可根据交易所要求、我行规定及市场风险状况进行相应调整。

    12、个人客户可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对代理交易业务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变更;或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我行的代理交易业务相关协议。代理交易业务交易资金账户变更或终止的条件为个人客户须完成全部代理交易业务盈亏、开户费、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费、出入库费、溢短费等费用的清算,现货库存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合约持仓同时为零,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代理关系的终止还须结清上述所有费用。

我行可根据代理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交易资金账户变更或终止代理关系的方式与渠道。

四、报价与交易

    13、代理交易业务交易原则。代理交易业务对报单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开盘价的cp为上日收盘价,新挂盘合约的cp为挂盘基准价。

    14、代理交易业务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5、实盘业务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

     16、递延业务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的第一笔成交的价格作为开盘价。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最小剩余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17、委托申报

(1)对于实盘业务:个人客户委托买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在个人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上保留相应的委托资金及手续费;个人客户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冻结个人客户相应委托的现货黄金库存。

(2)对于递延业务:递延业务按买卖方向和交易性质可分为:买入开仓报价、卖出平仓报价、卖出开仓报价、买入平仓报价。委托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

买入开仓报价是指买入一定数量的递延业务合约以增加多头持仓的报价;卖出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持仓进行反向的卖出交易以了结多头合约的报价。

卖出开仓报价是指卖出一定数量的递延业务合约以增加空头持仓的报价;买入平仓报价是指对空头持仓进行反向的买入交易以了结空头合约的报价。

个人客户通过买入开仓建立多头持仓,通过卖出开仓建立空头持仓,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在个人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上保留相应的委托合约开仓所需的交易保证金以及手续费。对当日或历史合约持仓,个人客户可通过卖出平仓了结多头合约持仓,通过买入平仓了结空头合约持仓,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自动冻结相应的合约持仓数量。

递延业务合约的平仓顺序,按照先开先平的原则处理。

    18、委托撤单。

个人客户买卖委托尚未完全成交前,个人客户可以对原买卖委托未成交部分撤单;若买卖委托已全部成交,则委托撤单无效。个人客户委托撤单成功后,撤单所对应的委托保留资金及手续费即被解除,或所冻结的现货黄金库存或递延业务合约即被解冻。

    19、未成交的委托。

对于实盘业务,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在日终清算后自动解除所保留的相应委托资金及手续费,或解冻相应现货黄金库存。

对于递延业务,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在日终清算后自动解除所保留的相应委托合约开仓保证金,或解冻相应合约持仓数量。

    20、当日卖金所得资金使用

对于实盘业务,卖出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所得交易资金的9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对于递延业务,贵金属递延合约平仓所得交易资金的100%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

上述两项业务的卖金或平仓所得资金只能在下一交易日提取。

五、资金与实物

    21、实盘业务采取全额资金交易形式,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买入Au99.99、Au100g和Au99.95合约时,需保证其交易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约买入资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中国工商银行收取的费用)。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卖出Au99.99、Au100g和Au99.95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

递延业务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开仓Au(T+D)和Ag(T+D)合约时,需保证其交易资金账户资金足够,满足交易所需全部资金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中国工商银行收取的费用)。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平仓Au(T+D)和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持仓合约。个人客户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进行Au(T+D)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Ag(T+D)合约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22、现货黄金Au99.99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现货黄金Au99.95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或其3千克的整数倍,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

现货黄金Au100g合约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00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

    Au(T+D)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标准重量为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

代理交易业务的交割品种可根据交易所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等进行相应调整。

    23、买入黄金现货或通过黄金递延业务合约交收申报交割收入黄金现货的个人客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提取实物,如需提货,个人客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与交易资金卡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网点,填妥《个人实物黄金提货申请凭证》后,由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提货确认并打印《个人实物黄金提货确认凭证》后,办理提货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提交贵金属提货申请,并持交易资金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下载打印并经个人客户签字的《客户提货单》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柜面办理提货手续。客户一旦确认提取,则不得撤销。同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所不对个人客户在交易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黄金实物开具发票,不给予个人客户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个人客户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交易。

    24、为防止提货时因支付溢短费、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不足,个人客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中国工商银行将根据个人客户所提品种及其当时价值保留万分之八的资金。现货黄金实物出库确认后,在当日清算时解除保留资金。

    25、个人客户参与实物交割,若出现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违约金,同时交割终止。违约金比例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

    26、在Au(T+D)合约申报收货前,个人客户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在Au(T+D)合约申报交货前,个人客户应在交易所仓库中有足额现货黄金。如有违约情况,由个人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交割申报时间为15:00—15:30。

    27、当交、收申报数量不等时,个人客户可进行Au(T+D)合约中立仓申报获得与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的反向合约,并冻结生成相应的持仓所需保证金。中立仓申报时间为15:31—15:40。

    28、Au(T+D)合约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完成实物交收。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足够的可提资金或可用库存,按交割违约处理。交易所按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如果出现交收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未违约方,同时合约终止。如果中立仓申报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中立仓依然有效。Ag(T+D)合约不进行交收申报与中立仓申报。

    29、个人客户存入或提取的实物以实际重量清算,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额用资金进行二次清算。二次清算价格,按该合约出库日或交割日的结算价计算。

    30、个人客户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均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准金。

六、交易账户管理

    31、实盘业务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

    32、递延业务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个人客户开仓所需冻结的资金或在其交易资金账户中确保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履行的资金。

强平保证金是指个人客户在其交易资金账户中确保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免于强行平仓的最低资金。

现行Au(T+D)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强平保证金比例为12%;现行Ag(T+D)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5%,强平保证金比例为15%。

交易保证金比例和强平保证金比例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3、递延业务合约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34、代理交易业务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当日交易结束后,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规则,中国工商银行对个人客户的盈亏、保证金、手续费、延期费、超期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等款项进行清算,并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个人客户的交易资金账户余额。清算完成后,个人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日结单等相关清算数据。T+1资金结算是指在T+1日将资金划入个人客户在我行的个人结算账户。

七、限仓管理与风险控制

    35、为控制业务风险,中国工商银行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对递延业务实行限仓制度。在交易所核准的个人客户限仓额度内,个人客户递延业务合约的持仓上限由中国工商银行在相应合约的总限仓限额内进行分配。

    36、中国工商银行对个人客户所持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完成强行平仓挂单后,将向个人客户发送提示短信。个人客户必须承担强行平仓手续费及强行平仓导致的一切损失。如强行平仓后亏损额超过强行平仓前交易账户的剩余价值,个人客户应主动补足超过部分,如果个人客户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没有主动补足,中国工商银行将可以采取直接从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各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划转资金等方式追补保证金。

    37、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38、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中国工商银行将有权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个人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个人客户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实物交割义务。

八、结算报告

    39、每日交易结束后,中国工商银行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个人客户提供日结单,相关日结单个人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进行查询。

九、风险警示制度

    40、交易所对代理交易业务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并结合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个人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个人客户报告情况:

(1)价格出现异常;

(2)个人客户出现以下报价异常:

    ⅰ.在某一合约上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单日撤单次数超过300次(含300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它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ⅱ. 在某一合约上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黄金合约单笔报价量达到100手以上(含100手)且撤单笔数超过50笔,白银合约单笔报价量达到1,000手以上(含1,000手)且撤单笔数超过50笔,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ⅲ.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客户单日报单笔数超过600笔(含600笔),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

    ⅳ.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报价异常情况。

(3)个人客户出现以下交易异常:

    ⅰ.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或同一账户,单日互为对手或自买自卖次数超过5次(含5次);

    ⅱ.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单日黄金合约超过100手、白银合约超过1,000手的交易;

    ⅲ.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ⅳ.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交易异常情况。

(4)个人客户持仓存在以下异常:

    ⅰ.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ⅱ. 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持仓异常情况。

(5)个人客户交割异常;

(6)个人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7)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客户;

(8)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42、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个人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中国工商银行指定人员陪同;个人客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个人客户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43、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个人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个人客户发出书面的警示函,并可采取限制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化解风险,涉及违规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个人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经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7)经交易所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个人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4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个人客户警示风险:

(1)价格出现异常;

(2)某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国内现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4)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十、大户报告

    46、交易所对递延业务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个人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个人客户进行报告时,个人客户应当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等情况。

    47、个人客户的延期交收合约盘后持仓量超过交易所限仓规定的80%时,须向交易所提供大户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个人客户的持仓报告标准。

    48、个人客户的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时,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中国工商银行。

    49、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个人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合约代码、客户类型、客户名称、客户交易编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资金来源说明、持仓性质、交收意向等;

(二)个人客户上一交易日的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件2:递延业务交易时间明细表:

周一(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周一开市

周一8:45

开盘集合竞价

8:50-8:59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二

周二开市

周一20:45

开盘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连续交易时段

21:00-周二2:30

交易暂停

2:30-9:00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三

周三开市

周二20:45

开盘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连续交易时段

21:00-(周三)2:30

交易暂停

2:30-9:00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三

周三开市

周二20:45

开盘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连续交易时段

21:00-(周三)2:30

交易暂停

2:30-9:00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四

周四开市

周三20:45

开盘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连续交易时段

21:00-周四2:30

交易暂停

2:30-9:00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五

周五开市

周四20:45

开盘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连续交易时段

21:00-周五2:30

交易暂停

2:30-9:00

上午时段连续交易

9:00-11:30

交易暂停

11:30-13:30

下午时段连续交易

13:30-15:30

交收申报

15:00-15:30

收盘

15:30

中立仓申报

15:31-15:40

交收申报撮合配对

15:40

收市

15;45

周五晚上

周五晚上暂无夜市

日期:2012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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